应发“出席证”而非“代表证”(3则)
发布日期:[2009-06-15] 浏览


  现在全国、省、市和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,大会发给本级人大代表以“出席证”,而非“代表证”。但目前有些乡镇召开人代会时发给代表的是“代表证”,我们认为,最好规范一下,以发“出席证”为妥。
  代表证,是比较严肃的。根据代表法的规定,“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,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。”尽管法律上讲的是“可以”,实际上许多地方人大都给代表发代表证。但发代表证应当注意,一届一般只能发一次,如果每年发代表证,就显得不够严肃。而如果镇人代会,每次会议都发一次代表证,当一届代表就有5张代表证了,代表证发得有点“多”了。
  同时,对于会议而言,给出席会议的本级代表发“出席证”,给列席人员发“列席证”,似乎更加合适一点。
  另外,我们还有一个理由,就是“种田下埭看上埭”,或者说上行下效。上级人大在召开人代会制发“出席证”,我们乡镇人大也应当学习和借鉴。

 

如何理解“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”不受法律追究

  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,不受法律追究。”
  代表表决不受法律追究,这很容易理解。因为每次表决,都明确规定可以投“赞成票”,可以投“反对票”,也可以投“弃权票”。而且,现在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使用电子表决器,很难知道谁投了“反对票”,不用担心追究责任。
  但代表发言,尤其是在庄严的人大会议上发言,如果“乱说一通”,很可能造成负面影响,为什么不追究法律责任呢?
 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理念,就在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,人民是当家作主的主人,一切应当尊重人民意志;而由广大选民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,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,理应得到尊重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,是人民行使权力的主要平台,也是充分反映民意的主渠道。为了保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,让他们能够讲真话、讲实话,大胆发表意见,充分反映民意,就必须给他们以法律保障。试想一下,如果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,要受法律追究,那么代表们还能畅所欲言吗?
  同时,人大是立法机关,任何法律的修改、废除,都要从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“违法”言语开始。当某项法律不符合客观实际,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,代表们往往会激烈抨击,以后才逐步形成共识,通过法定程序将其修改或废除。但在某项法律未废除前,代表们这些发言当然属于“违法”言论。如果代表的言论要追究法律责任,那么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“与时俱进”了。
  当然,代表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是有前提条件的。这个前提条件就是“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”,这包括大会全体会议、代表团全体会议、代表小组会议、预备会议、主席团会议、代表团团长会议等;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编辑出版的《人大代表手册》,还包括人大常委会的各种会议(常委会全体会议、分组会议、联组会议以及其他会议)。代表只有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,不受法律追究,代表在其他场合的发言,仍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。
  当然,不受法律追究,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可以不负责地乱说、瞎说。而且,我们相信,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,我们人大代表的素质会越来越高,他们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,一定会越来越精彩,越来越到位,越来越体现出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水平!

列席人代会、听取代表审议意见是“一府两院”领导人的法定义务

  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: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,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……”
  这一规定意味着:上述人员是本级人代会法定列席人员。法律为何作出这样的规定?因为宪法明确规定:“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,对它负责,受它监督。”上述人员列席人代会,是“一府两院”对人大负责的表现,接受人大监督的表现。
  目前,在县乡两级人代会中,部分政府组成人员未经批准就擅自不出席人代会,特别是不认真列席代表分组审议会议和代表团审议会议,不认真听取代表审议意见。这实际上是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,也是自身宪法意识淡薄的表现。
  有人认为:政府组成人员公务繁忙,抽不出时间参加人代会。必须承认,政府组成人员奔波在经济社会管理第一线,确实很忙,特别是责任心很强的领导者,恨不得生出三头六臂,恨不得一天有四十八小时。但任何工作都有轻重缓急之分,除了特别重大、特别紧急的公务外,接受人民监督应当视作重大公务,理应排在前列。绍兴县人民政府最近连续几年都发出通知,明确要求政府部门在人代会期间不安排其他会议,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。
  有人认为:代表审议水平较低,审议不出名堂。坦率地讲,一些代表审议水平不高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,有时代表审议变成了“聊天”也是有的。但我们不能以出现这些问题而不列席代表审议会议。应当看到,大多数代表的素质是高的,许多审议意见很有见地、很有价值。特别是近几年我县以代表团为单位的审议中,许多代表的审议意见是作了大量调查的,经过精心准备的,反映相当部分选民意愿的,对“一府两院”工作是很有促进和帮助的。
  有些领导感到:平时会议,自己多是领导者身份出席;唯有人代会,自己不是正式代表,而是以列席人员身份列席。潜意识中,有一种说不出的不舒服,因此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的积极性不高。实际上,这反映一名领导者素质。越是高素质的领导者,越能够放下架子。认真列席人代会,虚心听取代表审议意见,是高素质、高品位领导者的表现,他将更加得到人民的尊敬和爱戴。
 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,是代表反映民情民意的主要渠道,也是“一府两院”接受人民监督的主要平台,作为“一府两院”的领导人或者组成人员,应当强化宪法意识,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,认真列席人代会的各种会议,虚心听取代表意见。
(本栏目文章均由县人大工作研究会提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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